因救护不及时致伤员本可救活而未活的情况存在两种,一是出车不及时;二是由于交通拥堵从接到伤员到送抵医院耗时过长。对于第一种情况,媒体报道的比较多,按照平均8至12分钟的国际发达地区的出车时间,中国的差距甚远。
第二种情况也经常出现,媒体上有很多类似于“请给救护车让道”、“120急救车遭遇让路难题 30%伤病员被耽误治疗”的新闻报道。在腾讯网这条新闻的跟帖下,被顶得最多的一条评论是“(给)救护车让道天经地义,只是国人素质太差”。
但是,“不让道”有主动不让和难以避让两种情况,在特别拥堵的道路尤其是北京的道路下,给急救车避让存在实际困难。据报道,这起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伤者身亡的悲剧发生在北京的周五的晚高峰。从事故地田村北路东口到最近的武警总医院,一路水泄不通。急救车鸣笛无效后,改走自行车道,又遇到了违章停在自行车道上的机动车,后无法折回,耽误了宝贵的救命时间。
实际上,在只能挪行的交通状况下,指望鸣笛来杀出一条生命通路难度很大,中国司机也缺乏这方面的培训;而违章停车的问题也是由国人一贯不守交通规则和现实无奈造成的。这两者都无法直接和私家车主“不敬畏生命”、“素质低”扯上关系。
被堵在城市车流中动弹不得的急救车
另外,不可否认在中国“特权车”普遍霸蛮的背景下,会让人丧失掉对本该具有特权属性的救护车、消防车的敏感和敬畏。比如在一次不给救护车让道的采访中,厦门的严先生说“我一定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避让,有时我就是想让,我的车动不了啊!你知道为什么有的人不爱让吗?因为大家不知道里面是不是真的有紧急情况,现在很多特种车,你都不知道它拉着警笛在干什么!我们不太相信它! ”
在出现类似悲剧时,简单地把责任归为人性之恶、素质低下,很可能无利于解决问题。
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然而取代上述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过后,却改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就造成了和“公交车让座”问题一样的困惑,“应当”让行,是提倡性的建议还是义务性的规定,相信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如果是后者,那么对于“不让道”的行为,应该有具体的惩罚性措施出台,可惜目前还没有;如果是前者,不能否认,和让座问题一样,在规则意识较为淡薄的中国社会,这可能只会让此话题纠缠不清。
德国1982年即已颁布法律强制要求所有车辆为救护车让道,否则将承担高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美国交通法规规定,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所有车辆此时必须立即停车,等特种车辆驶离一段距离之后,其他车辆方可继续行驶;韩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给救护车让道的,一经特种车辆的黑匣子确认,对违法者处以巨额罚款;在新加坡,救护车都装有摄像头,如果拍摄到哪辆车不给救护车让路,就将受到重罚。
在德国、美国、新加坡这些规则意识比中国强的国家,尚且需要法律强制规定给救护车让道的义务并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在中国,把这样一个问题寄希望在“素质”上显然不是务实的做法。
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在帮助正处于危难中的他人,实际上却是在关怀自我:你也可能有存在险情的那一天。这么简单的道理,让大家明白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问题在于,许多司机不具有让道的技术。
驾校培训日趋“速成化”,大量技术不熟练的新手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不知该如何应对,更不清楚如何在拥挤的道路上为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让道。这就不是“让不让”的问题了,而是“会不会让”的问题。
在德国,如何在拥堵的道路下给救护车、消防车让道,这是考驾照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日本的经验是将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观念和方法列为驾校培训的必修必考科目,从而使得司机在面对特种车辆时有意愿、也有能力避让。
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还提出第一目击者救护原则,需要大家平时提高急救意识和急救技能,关键时候才能帮助发生意外的病人。这在客观上就减轻了紧急救护体系的压力,也为救护患者赢得了最宝贵的时间。